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9號原 告 即 債權人 蕭志宏 上列原告即債權人與被告即債務人上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上彬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債權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 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債權人前依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1160號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40 元,惟債務人所提異議不合法,債權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5,340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