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97號
- 原告
-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瓊慧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致廷律師
- 被告
-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主張並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而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於起訴時設於新北市瑞芳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