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97號原 告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主張並舉證本件有何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而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於起訴時設於新北市瑞芳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