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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賴彥魁

  • 當事人
    林麗珠哲在工程有限公司哲在營造有限公司吳昇億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吳聖勻磊立工程有限公司吳吉莨曾宗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被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聖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吉莨 被 告 曾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昇億,並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2年1月3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楊志雄,有委任狀、 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憑,爰裁定命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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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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