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
- 原告
- 林麗珠
- 被告
-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雄
- 被告
-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昇億
- 被告
-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聖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世瑩律師
- 被告
-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吉莨
- 被告
- 曾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昇億,並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2年1月3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楊志雄,有委任狀、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憑,爰裁定命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