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麗珠、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楊志雄、哲在營造有限公司、吳昇億、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吳聖勻、磊立工程有限公司、吳吉莨、曾宗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告 林麗珠 被 告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雄 被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聖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吉莨 被 告 曾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昇億,並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12年1月3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楊志雄,有委任狀、 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憑,爰裁定命楊志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哲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