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科丞即耕晟貿易行、耕雨企業有限公司、王仁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科丞即耕晟貿易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耕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8,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