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惠閔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科丞即耕晟貿易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耕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8,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