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北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雪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永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7,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17元(計算式:9,915元+2萬6,002元=3萬5,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