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59號
- 原告
- 恆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萬3,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新臺幣7,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年建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