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宇鳴國際有限公司、曾涵吟、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柏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7號 原 告 宇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涵吟 上 訴 人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鳴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2,5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