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原 告 王肇源 被 告 尤卜常 阿卜肉品商行即陳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於同年10月4 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