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
- 上訴人
- 逸龍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柏逸
- 被上訴人
- TSUKASA KOREA LTD.
- 法定代理人
- Yong Beak,Lee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5,850.72元,依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訴時之玉山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8.14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571,639元(計算式:55,850.72元×28.14元=1,571,6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