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逸龍創國際有限公司、葉柏逸、TSUKASA KOREA LTD.、Yong Beak,Lee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 上 訴 人 逸龍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柏逸 被上 訴 人 TSUKASA KOREA LTD. 法定代理人 Yong Beak,Lee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55,850.72元,依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訴時之玉山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8.14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571,639 元(計算式:55,850.72元×28.14元=1,571,6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映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