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陳幽蘭
- 法定代理人唐宇
- 上訴人翁靜禪
- 被上訴人大宇地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24號 上 訴 人 翁靜禪 被 上訴人 大宇地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唐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2,64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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