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阮語豔、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常效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636號 原 告 阮語豔 被 告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效宇 訴訟代理人 陳祐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就讀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醫務管理學研究所,並於民國96年間取得碩士學位,發表碩士論文「中部地區孕產婦對產後照顧(坐月子中心)需求之探討-以 台中市為例」(下稱系爭論文)。依原告於96年7月31日所 簽署之「中國醫藥大學博碩士論文授權書」(下稱系爭授權書),雖對於中國醫藥大學係無償授權,但對被告則係有償授權。又依被告與中國醫藥大學所簽立之「電子學位論文服務合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中國醫藥大學對被告亦為有償授權。而因原告、中國醫藥大學均係有償授權予被告,故被告僅得將系爭論文有償授權給各學校、網站,須付費始可瀏覽或下載,且須給付原告權利金,不得將系爭論文免費提供各學校、網站無限次瀏覽或下載。惟被告竟更改系爭論文之實際下載次數,而未核實計算權利金,並在「電子學位論文服務ETDS」資料庫(下稱系爭資料庫)中將系爭論文設定為無償公開,任由使用者得任意瀏覽或下載系爭論文,且範圍遍及國內外各網站,迄今均未下架,均已侵害原告就系爭論文之著作權。又如以原告所提出之110年7月29日系爭資料庫中之系爭論文查詢資料為計算基準,系爭論文瀏覽次數為4747次、下載次數851次,則按一般資料庫使用市價, 以瀏覽每次新臺幣(下同)100元、下載每次200元計算,分別各為47萬4,700元、17萬200元,是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失共計為64萬4,900元(計算式:17萬200元+47萬4,700元=64萬4 ,900元)。又原告因系爭論文被公開予外界知悉,遭質疑有剽竊,影響到原告學歷完整性,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故請求被告就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30萬元。爰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擇一一部請求被告就上開財產上損失給付50萬元,及依侵權行為或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擇一請求被告就上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論文設定為有償公開以回復原狀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 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在其所建立之系爭資料庫中,將系爭 論文設定為有償公開(因被告擅自將系爭論文設定為無償公開任由他人下載)。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95年3月間,與中國醫藥大學簽立系爭契 約,約定被告有權將中國醫藥大學之學位論文收錄於系爭資料庫,並自客戶支付予被告之費用,提撥一定比例予中國醫藥大學及著作權人。又依原告與中國醫藥大學於96年間所簽立之系爭授權書,原告就系爭論文已授權予中國醫藥大學進行重製,並得由中國醫藥大學將著作財產權及利用方式再行授權予第三人,是系爭論文既經原告同意授權予中國醫藥大學,再由中國醫藥大學同意授權予被告,被告自得將系爭論文收錄於系爭資料庫中對外銷售。再系爭資料庫為付費資料庫,雖可免費瀏覽論文摘要,然須付費才能下載及觀看完整論文,故要有下載才會計算權利金,且被告依系爭契約約定,本有權將系爭資料庫中之論文,提供給消費者免費瀏覽論文摘要,或提供機關團體在試用期免費下載,此部分既未收取費用,自無須列入計算權利金。又系爭論文自96年7月31 日收錄於系爭資料庫起至110年12月31日下架止,共計下載 次數880次,其中付費下載次數為711次,其餘169次均為試 用期之免費下載次數,被告並未更改實際下載次數,且被告已據此計算權利金後,依約將應提撥之比例分別給付予中國醫藥大學及原告,其中原告已領取96年至106年間之權利金 ,另就108年、109年之權利金共計88元則尚未經原告請款。末被告已將系爭論文自系爭資料庫下架,原告縱有上網在國內、外搜尋查得系爭論文,亦非被告所提供,實與被告無關,故被告並無侵害原告系爭論文著作權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79頁): ㈠被告與中國醫藥大學於95年3月間簽署系爭契約,並檢附有附 件一「權利金方案」、附件二「學位論文授權書」。 ㈡原告就讀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醫務管理學研究所,並於96年取得碩士學位。 ㈢原告於96年發表系爭論文,並於96年7月31日簽署系爭授權書 予中國醫藥大學。 ㈣被告自96年7月31日起將系爭論文收錄於系爭資料庫,並對外 銷售給客戶予以觀看及下載。 ㈤原告於106年、107年曾填寫請款同意書及領據,向被告請款系爭論文相關權利金1,103元、64元,並經被告如數匯款支 付。 ㈥被告與中國醫藥大學於107年11月30日簽署「博士、碩士論文 著作授權電子出版合約書」,並檢附有附件一「權利金方案」、附件二「華藝ETDS學位論文提交系統附約」。 四、至原告主張被告有將系爭論文提供使用者無償下載,並更改實際下載次數,未核實計算原告應得權利金,且迄未將系爭論文設定為有償公開,已侵害原告系爭論文之著作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並應將系爭論文設定為有償公開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應審究者為:㈠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系爭論文著作權之行為,有無理由?㈡原告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著作權法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將系爭論文設定為有償公開,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系爭論文著作權之行為,有無理由?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系爭授權書之授權事項中載明:「……二、立書人阮語豔同 意有償授權將前條典藏之資料收錄於資料庫,並以電子形式透過單機、網際網路、無線網路或其他傳輸方式授權用戶進行檢索、瀏覽、下載、傳輸、列印等。中國醫藥大學得將上述權利再授權于第三者。……有償授權條件:享有權利金的回 饋,權利金通知本人領取。」等內容,有系爭授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頁)。參以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合約 標的』為中國醫藥大學學生之學位論文著作」、第3條約定: 「甲方(即中國醫藥大學,下同)非專屬授權乙方(即被告,下同)將『合約標的』進行數位化、重製等加值流程後收錄 於資料庫,或經學生自行以電子檔案形式上傳於乙方所開發『電子學位論文服務ETDS』的『合約標的』,得以規劃成權利產 品(或服務),以電子形式透過單機、網際網路、無線網路或其他傳輸方式授權用戶進行檢索、瀏覽、下載、傳輸、列印等」、第5條第2項第3款約定:「乙方須依本合約(附件 一)所規定之權利金比例及對象給付權利金」,及第7條第2項第1款約定:「著作權人權利金之給付方式:㈠乙方將權利 產品(或服務)出售並收足款項後,應於每年2月10日前, 依有收費之權利產品(或服務)被使用數據結算著作權人之權利金……。」等內容,亦有系爭契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55至60頁);稽之被告自96年7月31日將系爭論文收錄於系 爭資料庫後,均有計算系爭論文之付費使用數據,據此計算應給付予原告之權利金,並通知原告領取乙節,亦據被告提出結算金額明細表、請款同意書、匯款明細資料及系爭論文下載明細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5至73頁、第319至367頁),是被告抗辯原告有償授權系爭論文予中國醫藥大學為上開使用後,復經中國醫藥大學有償授權系爭論文予被告為上開使用,且被告已逐年計算付費下載明細,據此結算原告應得權利金,原告並已領得部分權利金等詞,洵屬有據,故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系爭論文著作權之行為,尚非可採。⒊次查原告雖主張其並未無償授權被告得就系爭論文為上開使用,故被告無償供使用者瀏覽或下載系爭論文,已侵害其著作權等詞。然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經與甲方商議後,乙方有權決定權利產品功能(或服務)之規格、價格、收費方式、交易條件、銷售通路、促銷方式等,如:免費試用、折扣、會員制度等。」等內容,有系爭契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至60頁),則依系爭契約上開約定,原告授權中國醫藥大學後,中國醫藥大學復已有償授權被告收錄系爭論文後,得自行決定其價格、收費方式或是否提供免費試用等促銷方式,故被告抗辯其係基於系爭契約上開約定,而提供使用者得無償瀏覽系爭論文摘要或機關團體得在試用期無償下載系爭論文,尚非無憑,是原告主張上情,亦非有據。⒋復查原告主張被告嗣有更改系爭論文實際下載次數,已侵害其著作權等詞,固提出110年7月29日系爭資料庫中之系爭論文查詢資料為佐(見司促卷第31至33頁),然被告抗辯系爭論文自96年7月3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收錄期間,其計算權利金之下載次數為711次,另資料庫試用期間之下載次數 為169次,其下載次數共計為880次乙節,業據提出系爭論文計算權利金及機關團體試用之各別下載明細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9至367頁、第369至375頁),尚高於原告所提上開查詢資料之下載次數,此外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有更改系爭論文實際下載次數乙節,復未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主張此節,尚非可採。 ⒌再查原告另主張被告於其抗辯將系爭論文下架後,原告仍得上網在國內、外搜尋查得系爭論文全文,被告實已侵害其著作權等詞,然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就被告在與中國醫藥大學之論文授權契約終止後,仍有將系爭論文收錄於系爭資料庫,抑或被告與原告上開搜尋查得系爭論文全文之提供者有何關連,均未提出證據以資證明,是原告主張上情縱令為實,亦難逕認確為被告所為,原告既未就此舉證以佐,是原告上開主張,自難憑採。 ⒍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系爭論文著作權之行為,尚非有據,要非可採。 ㈡原告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著作權法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將系爭論文設定為有償公開,有無理由? ⒈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2 條、第174條第1項、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係基於 系爭契約,在系爭資料庫中收錄系爭論文,且使用者除得免費瀏覽論文摘要或機關團體得在試用期間免費下載論文外,均須付費下載論文,非得無限制無償下載系爭論文等情,業據認定如前,則被告既係本於系爭契約,而將系爭論文收錄於系爭資料庫中對外銷售營利,並須依系爭契約定期與中國醫藥大學及原告結算權利金,自非無義務而為原告管理事務,且被告所受利益亦具系爭契約之法律上原因,是原告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就其所受財產上損失給付50萬元,自非有據。 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 、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 、第8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被告係本於系爭契約,而 將系爭論文收錄於系爭資料庫中對外銷售營利,並須依系爭契約定期與中國醫藥大學及原告結算權利金,且原告並未舉證以佐被告有侵害其系爭論文著作權之行為等情,業據認定如前,故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系爭論文之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或其他人格法益,據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著作權法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財產上損害50萬元及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並將系爭論文設定為有償公開以回復原狀,均非有據,洵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著作權法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將系爭 論文設定為有償公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及聲請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