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89號
- 原告
- 林淑蕙
- 被告
- 東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國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發被告東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蔡國安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司促字第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 萬元(計算式:230 萬元+236 萬元=466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7,13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6,634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