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被 告 鄭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規定即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間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依此,於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業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便應均受其拘束,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將所受理之民事事件移送於兩造所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前與被告簽訂加盟契約,嗣後被告希望暫停合作契約,故兩造再次簽訂暫停合作契約暨作業規範。因被告未依暫停合作契約暨作業規範約定按期給付款項,故依約視為到期,原告得一次請求剩餘尾款,並依約請求違約金等語,而依上開加盟契約第17條記載「本契約適用與解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若雙方因本契約產生爭執、違約或其他相關問題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上開加盟契約影本附卷可稽,而暫停合作契約暨作業規範第1 條約定,暫停合作契約暨作業規範為加盟契約之延伸,…所有權利義務,除暫停合作契約暨作業規範新訂外,則依加盟契約為主。亦有暫停合作契約暨作業規範影本在卷可參,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兩造所書面合意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