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60號
- 原告
- 柯朝枝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諺律師
- 被告
-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邱俊傑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俊諺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