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傅俊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63號 上 訴 人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傅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漢翔機電有限公司、陳詠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 ,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十分之五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 及第3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僅表示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查上訴人起訴時聲明:㈠請求確認已完成施工項目及完工日期給付款項,原告以無提供擔保品方式,延宕給付工程款必須另加連帶賠償原告代墊結清工程款之損失,此部分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依年利率5%計息至清償日止。㈡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公司法人30萬及自然人20萬,及自起訴狀送達日起依年利率5%計息至清償日止。㈢原告勝訴部分請准假執行宣告,業經本院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如就所受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即為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然若非全 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此外,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中未載明上訴理由,雖非前揭法定不合法上訴之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