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楊勝仁、陳芊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814號 原 告 楊勝仁 被 告 陳芊旬 鍾興華 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3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9,490元,及被告陳芊旬自民國109年3月13日起、被告鍾興華自111年5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芊旬應給付原告12萬8,485元,及自109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8%,被告陳芊旬負擔21%,餘由原 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芊旬(以下逕稱其名,與鍾興華合稱 被告)盜用其信用卡消費,請求陳芊旬賠償60萬元。嗣於110年12月23日具狀追加鐘興華為被告;復於111年3月18日具狀更正被告「鐘」興華姓名為「鍾」興華。再於111年3月2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陳報狀、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本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35號卷第5至9頁、 本院卷第47頁、第111頁、第115頁)。經核原告上開追加鐘 興華為被告,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均係基於其所有之信用卡遭盜刷之同一基礎事實,而將被告「鐘」興華為「鍾」興華則係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均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鍾興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陳芊旬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原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監服刑期間,竊盜原告之信用卡並冒名頂替原告多次盜刷原告之信用卡,金額高達24萬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3、32至34為鍾興華與陳芊旬一起去盜刷。另因陳芊旬盜刷原告信用卡致原告於銀行造成不良影響,信用瑕疵,造成原告極大不白之冤,並原告家人為此東奔西跑,四處籌錢以償還原告被盜刷之債務,讓原告及家人遭受龐大精神壓力,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實為苦不堪言,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失。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賠償盜刷信用卡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芊旬則以:同意賠償盜刷原告的金額,但不同意精神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鍾興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原告主張陳芊旬利用原告入監服刑期間,於108年6月7 日至12日間之某時,竊取原告所申辦如附表一之4張信用卡 ,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82所示日期,在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日期,以盜用原告所申辦信用卡,於各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如各編號所示金額,盜刷原告信用卡金額共計17萬7,975元等情,業據陳芊旬於刑事案件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消費卡明細表等件附於刑事卷可參。而陳芊旬上開犯行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陳芊旬起訴竊盜等罪嫌,復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審簡字第166號判決陳芊旬犯竊盜罪、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定執行刑拘役120日 及有期徒刑1年,嗣陳芊旬上訴,現由本院刑事合議庭審理 中等情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66號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3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案件全卷卷宗電子檔核閱無誤,而陳芊旬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時亦不爭執上情,自堪信為真實。 ㈢、次查,陳芊旬於附表二所示日期盜用原告申報信用卡消費金額,已由信用卡名義人即原告全額繳納等情,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附卷可證(本院卷第77頁、第93頁)。基上,足證原告為清償陳芊旬以原告名義所申辦信用卡消費而生之債務,受有17萬7,975元財產上損害,且該損害之發生與陳芊旬上開犯行具有 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陳芊旬賠償財產損失17萬7,975元,應屬有據。至於原告主張其遭陳芊 旬盜刷金額為24萬元等情。惟原告就其遭被告盜刷逾17萬7,975元之部分並未提出具體之證據資料,自難謂原告已盡舉 證之責,本院自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因此,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㈣、又查,陳芊旬於本院111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陳述:我拿原告的信用卡去珠寶公司消費買金飾,都是鍾興華去刷卡及簽名;我跟鍾興華說信用卡不是我的名字,請他代我刷卡簽名,鍾興華知道信用卡是我偷來的,我有告訴鍾興華信用卡片是我從原告那裡偷來的等語(本院卷第154頁)。足證原告 主張附表二中於簽帳單上偽造「楊勝仁」簽名即編號23、32至34部分,均係陳芊旬與鍾興華華共同盜刷等情,應屬有據。則鍾興華與陳芊旬分別以出示信用卡及於簽帳單偽造「楊勝仁」方式,致原告產生消費金額之債務而受有財產損害,鍾興華自應就原告此部分損害與陳芊旬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應就附表二編號23、32至34部分之消費金額4萬9,490元(計算式:22,000元+4,790元+5,270元+1 7,430元=49,490元)負連帶損害賠償金額,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此外,原告並未提出鍾興華與陳芊旬有於附表二編號1至22、24至31、35至82所示時間共同盜刷其信用卡消費而 造成其財產損害之具體事證,則原告主張鍾興華就此部分,亦應與陳芊旬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㈤、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及其家人精神慰撫金等情。惟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我國民法就財產權之受侵害,並無明文規定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故就財產權被侵害發生之非財產上損害,不得請求賠償。本件原告未舉證陳芊旬不法侵害其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依上開說明,其請求陳芊旬賠償精神慰撫金,即無憑據,不應准許。至於原告主張其家人為籌措款項清償信用卡債務,精神遭受龐大壓力,而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然依據原告此部分主張其非受有損害者,自非適格當事人,且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證明因系爭事件受有精神上損害。從而,此部分之請求,亦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陳芊旬自109年3月13日起(本院附民卷第11頁)、鍾興華自111年5月26日起(本院卷第149頁),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萬9,490元,及被告陳芊旬自109年3月13日起、鍾興華自111年5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㈡被告陳芊旬應給付原告12萬8,485元( 原告全部損害金額177,975元扣除與鍾興華連帶賠償金額49,490元),及自10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一: 編號 發卡銀行 卡號 1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2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 陽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新臺幣) 盜用之信用卡 盜用方式 1 108年6月12日22時15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500元 (加值金) 附表一編號1 一卡通自動加值 2 108年6月13日 1 時19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0 號中油土城 加油站 112元 (油品) 附表一 編號1 免簽名刷卡 3 108年6月22日 3 時25分 新北市○○區 ○○○路000 號北基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 125元 (油品) 附表一 編號1 免簽名刷卡 4 108年6月22日 ① 4時13分 ② 20時9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統一超商忠承 店 ①1,179元 ②655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5 108年6月22日 11時37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 OK超商土城店 66元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6 108年6月22日 14時38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0 號寶徠眼鏡 行金城店 500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7 108年6月22日 14時52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0 號臺灣麥當 勞餐廳 93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8 108年6月22日 16時18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OK超商中和店 40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9 108年6月23日 1 時35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統一超商景平 店 210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10 108年6月23日 2 時26分 臺北市○○區 ○○路0 段00 號統一超商新 安康店 900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11 108年6月23日 ① 4 時46分 ② 7 時28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 OK超商土城店 ① 183元 ② 733元 (遊戲點數及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12 108年6月24日 23時39分 NINTENDO ESH OP 1,872元 (遊戲點數及下載軟體) 附表一 編號2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13 108年6月24日 15時17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 0K超商土城店 200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14 108年6月24日 22時48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號經國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 128元 (油品)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15 108年6月25日 ① 20時44分 ② 20時45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 0K超商土城店 ① 250元 ② 500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2、3 免簽名刷卡 16 108年6月26日 16時20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 0K超商土城店 593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17 108年6月27日 ① 21時58分 ② 21時59分 ③ 22時 新北市○○區 ○○路000號 統一超商忠承 店 ① 1,650元 ② 1,500元 ③ 319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18 108年6月28日 23時41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號全家便利商 店土城永寧店 520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19 108年6月28日 23時46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0 號中油土城 加油站 131元 (油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20 108年6月29日 16時37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 OK超商土城店 439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21 108年6月30日 20時33分 桃園市○○區 ○○路000號 全家便利商店 揚梅埔心店 56元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22 108年6月30日 20時46分 桃園市○○區 ○○路0 段00 0 號全聯楊梅 瑞溪店 166元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23 108年6月30日 21時40分 桃園市○○區 ○○路000號 金美金銀珠寶 有限公司 22,000元 附表一 編號2 在簽帳單簽名欄上偽造「楊勝仁」署名1 牧之方式刷卡 24 108年6月30日 21時54分 桃園市○鎮區 ○○路0 段00 0 號中油平鎮 站 877元 (油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25 108年7月1 日 8 時18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全 家便利商店土 城青雲店 1,179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26 108年7月2 日 0 時37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號全家便利商 店土城永寧店 98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27 108年7月2 日 ① 0 時53分 ② 21時29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統一超商忠承 店 ①199元 ②110元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28 108年7月2 日 2 時24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號萊爾富超商 北縣五興店 45元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29 108年7月2 日 3 時27分 新北市○○區 ○○街000號 小北百貨長安 店 575元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30 108年7月2 日 21時23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0號燦坤3C土城中華店 1,268元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31 108年7月3 日 ① 7 時20分 ② 23時53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 OK超商土城店 ①450 元 ③224 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32 108年7月3 日 20時20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0 號燦坤3C土 城中華店 4,790元 附表一 編號2 在簽帳單簽名欄上偽造「楊勝仁」署名1 牧之方式刷卡 33 108年7月4 日 16時53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號台灣優衣庫土城金城路店 5,270元 附表一 編號2 在簽帳單簽名欄上偽造「楊勝仁」署名1 牧之方式刷卡 34 108年7月4 日 18時9 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0 號弘麗珠寶 店 17,430元 附表一 編號2 在簽帳單簽名欄上偽造「楊勝仁」署名1 牧之方式刷卡 35 108年7月5 日 18時57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中油中和加油 站 135元 (油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36 108年7月5 日 ① 11時28分 ② 16時10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統一超商忠承 店 ① 1,000元 ② 1,083元 (遊戲點數及 商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37 108年7月6 日 ① 9 時13分 ② 23時52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統一超商忠承 店 ① 358元 ② 25元 (遊戲點數及 商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38 108年7月7 日 ① 0 時12分 ② 0 時17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號全家便利商 店土城永寧店 ① 621元 ② 99元 (遊戲點數及 商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39 108年7月8 日 14時42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統一超商忠承 店 3,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40 108年7月8 日 16時55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統 一超商城運店 6,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41 108年7月8 日 ① 18時49分 ② 19時12分 新北市○○區 ○○路00巷0 號統一超商信 利店 ① 1,000元 ② 3,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42 108年7月9 日 1 時52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統 一超商藍山店 878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43 108年7 月9日 3 時52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號統一超商土 城店 3,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44 108年7月9 日 4 時28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統一超商忠承 店 3,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2 免簽名刷卡 45 108年7月11日 某時分 樹林三重店 1,788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46 108年7月14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 OK超商土城店 129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47 108年7月14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統 一超商城運店 371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48 108年7月15日 某時分 臺北市○○區 ○○路0 段0 號中油木柵加 油站 126元 (油品)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49 108年7月15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 ○0 號屈臣氏 金城店 2,619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50 108年7月15日 某時分 臺北市○○區 ○○路0 段00 0 號統一超商 木柵店 110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51 108年7月15日 某時分 臺北市○○區 ○○街0 段00 巷00號統一超 商忠順店 ① 99元 ② 1,000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52 108年7月15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0 號統一超商 高峰店 1,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53 108年7月16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0 號全家便利商 店土城永寧店 ① 150元 ② 1,004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54 108年7月16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 ○0 號屈臣氏 金城店 335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55 108年7月16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 號統 一超商承天店 2,055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56 108年7月16日 某時分 GOOGLE商店 ① 30元 ② 164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3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57 108年7月17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 OK超商土城店 ① 64元 ② 100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58 108年7月17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0巷 0 號統一超商 得晴店 55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59 108年7月17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統 一超商新店店 ① 500元 ② 211元 ③ 49元 (遊戲點數及商品)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60 108年7月18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 OK超商土城店 47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61 108年7月18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 店城土城行政 店 3,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62 108年7月18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巷0 弄0 號全家便 利商店新店永 業店 100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63 108年7月18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 段0 ○0 號屈臣氏 金城店 934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64 108年7月18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 號6 -1、8 號統一 超商涵碧店 114元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65 108年7月18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號統 一超商新店店 5,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66 108年7月18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0○000號統一超商新茂店 3,15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67 108年7月18日 某時分 碧安加油站 116元 (油品)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68 108年7月18日 某時分 薇薇精緻旅館 有限公司 ① 2,680元 ② 300元 (住宿費用等 )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69 108年7月18日 某時分 GOOGLE商店 65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3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70 108年7月19日 某時分 台北集賢商旅 2,980元 (住宿費用)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71 108年7月20日 某時分 台北集賢商旅 2,680元 (住宿費用)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72 108年7月20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統一超商集賢 店 ① 100元 ② 75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73 108年7月20日 某時分 台北市○○區 ○○里○○路 0 段000○00 0 號統一超商 興芳店 ① 2,000元 ② 300元 (遊戲點數及 商品)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74 108年7月21日 某時分 新北市○○區 ○○路000號 統一超商集賢 店 10,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3 免簽名刷卡 75 108年7月21日 某時分 GOOGLE商店 ① 1,000元 ② 300元 ③ 300元 ④ 1,000元 ⑤ 300元 ⑥ 300元 ⑦ 300元 ⑧ 300元 ⑨ 164元 ⑩ 300元 ⑪ 1,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1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76 108年7月22日 ① 2 時46分 ② 4 時26分 ③ 5 時9 分 ④ 5 時10分 ⑤ 13時16分 ⑥ 13時16分 ⑦ 13時44分 ⑧ 13時55分 ⑨ 13時55分 GOOGLE商店 ① 1,000元 ② 1,000元 ③ 1,000元 ④ 1,000元 ⑤ 1,000元 ⑥ 500元 ⑦ 1,000元 ⑧ 1,000元 ⑨ 1,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4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77 108年7月23日 ① 5 時56分 ② 8 時14分 ③ 8 時15分 ④ 10時36分 ⑤ 14時43分 ⑥ 15時28分 ⑦ 16時17分 ⑧ 16時33分 ⑨ 16時34分 GOOGLE商店 ① 65元 ② 1,000元 ③ 1,000元 ④ 1,000元 ⑤ 500元 ⑥ 1,000元 ⑦ 1,000元 ⑧ 300元 ⑨100 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4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78 108年7月25日 ① 17時42分 ② 19時7 分 ③ 19時14分 GOOGLE商店 ① 1,000元 ② 300元 ③ 5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4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79 108年7月26日 ① 16時30分 ② 16時33分 ③ 16時49分 ④ 17時28分 ⑤ 17時29分 ⑥ 21時59分 ⑦ 22時26分 ⑧ 22時27分 GOOGLE商店 ① 500元 ② 1,000元 ③ 1,000元 ④ 1,000元 ⑤ 1,000元 ⑥ 1,000元 ⑦ 1,000元 ⑧ 1,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4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80 108年7月27日 ① 0 時22分 ② 13時53分 ③ 14時18分 ④ 14時19分 ⑤ 14時47分 ⑥ 15時 GOOGLE商店 ① 1,000元 ② 300元 ③ 500元 ④ 1,000元 ⑤ 1,000元 ⑥ 1,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4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81 108年7月28日 ① 1 時33分 ② 19時33分 ③ 20時38分 GOOGLE商店 ① 500元 ② 1,000元 ③ 1,0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4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82 108年7月29日 ①0 時17分 ②2 時54分 ③2 時55分 ④7 時46分 ⑤8 時56分 ⑥9 時6分 ⑦15時40分 ⑧15時47分 ⑨15時51分 ⑩16時53分 GOOGLE商店 ①60元 ②100元 ③50元 ④220元 ⑤300元 ⑥1,000元 ⑦300元 ⑧500元 ⑨1,000元 ⑩300元 (遊戲點數) 附表一 編號4 在網路輸入信用卡資訊交易 合計 177,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