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
- 原告
- 陳正輔
- 訴訟代理人
- 劉凡聖律師
- 被告
- 昌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恒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105年4月6間簽立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建契約),因被告違約使用原告所有土地、拒不交付合建房屋鑰匙、遲不修繕房屋瑕疵,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害等情,而兩造於系爭合建契約第21條已約定:「雙方如有違約爭議未能和平協調解決而產生訴訟,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24頁)等語,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