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補助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詹凱傑

  •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被告
    樹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7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   告 樹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各有明文。又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於兩造簽訂之「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就因執行系爭契約發生爭議時,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足憑(司促字卷第31頁),堪認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已有管轄之合意,自當受上開契約所載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復審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按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鄔琬誼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