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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47號

返還補助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告
樹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各有明文。又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於兩造簽訂之「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而兩造就因執行系爭契約發生爭議時,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第19條約定足憑(司促字卷第31頁),堪認兩造間就本件法律關係已有管轄之合意,自當受上開契約所載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復審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按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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