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6號原 告 沅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被 告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其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依此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其客觀價額並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