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原 告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葉家馨律師 被 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鄤郡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 被 告 葉枚耕 訴訟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 張嘉容律師 被 告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葳菁科技有限公司應提出被證1之存款憑條原本及影印 清晰之影本2份到院;被告葉枚耕應提出被證5之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始公司)100年9月顧問費簽核文件及同年10月7日匯款回條原本、100年10月份顧問費簽核文件及同年11月10日匯款回條原本、被證6之元始公司102年8月5日、同年8月30日、同年9月27日、同年10月21日及同年10月24日請款單原本、被證7之葉枚耕103年4月份及同年6月份薪資領取收據條原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