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鄤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