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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高文淵

上訴人
即被告
葳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鄤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33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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