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周朝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周朝龍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文律師 李岳霖律師 複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秀珠 吳幸修 蔡倍亦 簡自強 李如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蘇 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