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4號
- 原告
- 臶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郁涵
- 訴訟代理人
- 張冠斌
- 被告
- 賴舒倩
賴舒韻
賴秉龍
賴秉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0 年度補字第167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95 頁),是於同年11月22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