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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7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77號

原告
洪琇雯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萬0960元(即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47975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47975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昇■布鴔犌陪迨膝q、法定代理人江國宇」,債務人為「洪琇雯即艾爾訊企業社」。原告起訴時所列兩造當事人均與該執行事件有所出入,宜更正為一致,否則本件訴訟即有不合法之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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