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林琮欽

  • 當事人
    洪琇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77號 原   告 洪琇雯 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萬0960元(即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47975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147975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昇■布鴔犌陪迨膝q、法定代理人江國宇」,債務人為「洪琇 雯即艾爾訊企業社」。原告起訴時所列兩造當事人均與該執行事件有所出入,宜更正為一致,否則本件訴訟即有不合法之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威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