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陳美雲
- 原告朱寶麒
- 被告威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7號 原 告 朱寶麒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張學維律師 被 告 威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 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 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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