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07號
- 原告
- 朱寶麒
- 訴訟代理人
- 鍾永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佩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學維律師
- 被告
- 威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