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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告
王永祥
被告
戴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答詢表3 紙在卷足憑。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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