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興旺烘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許蕭阿夏、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祐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旺烘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蕭阿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一統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68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