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春水企業有限公司、蕭明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69號 上 訴 人 春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利環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