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送達代收人 陳雍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