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苙爾科技有限公司、余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苙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瑞東 訴訟代理人 余建軒 郭志偉律師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薪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