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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余瑞東、張明雄

  • 原告
    苙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薪鐿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苙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瑞東 訴訟代理人 余建軒 郭志偉律師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薪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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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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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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