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宜、李文淨、李文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被 上訴人 李文淨 李文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9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請求固屬因財產權而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