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方長信
- 被上訴人
- 劉薛鳳鐘
劉祺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劉祺峯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11樓之14」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劉薛鳳鐘 住新北市○○區○○街00號7樓、劉祺峯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11樓之1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