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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賴彥魁

上訴人
王久次
被上訴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09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四第315至31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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