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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00號

履行和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告
荃球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時民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告
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被告
大梵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和解契約,核非民事訴訟法所定專屬管轄案件。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實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3樓」,被告大梵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3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稽,經核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綜上所述,本院自屬無管轄權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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