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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9號

原告
吳沃華
被告
吳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9年9月25日裁定聲請駁回,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駁回抗告確定,此有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92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證。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經駁回確定,即應遵期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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