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9號
- 原告
- 吳沃華
- 被告
- 吳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9年9月25日裁定聲請駁回,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12月31日駁回抗告確定,此有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92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證。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經駁回確定,即應遵期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