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 原告
- 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翔
- 訴訟代理人
- 蕭如方
- 訴訟代理人
- 葉芷楹律師
- 被告
-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正隆
- 訴訟代理人
- 吳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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