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永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5號原 告 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翔 訴訟代理人 蕭如方 葉芷楹律師 被 告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隆 訴訟代理人 吳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