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永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4,000元,依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9號卷第11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收狀戳印文)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19換算折合為新臺幣992,4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