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祝美玲、葉碧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祝美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碧珠 魏寶貴 林佳勳 林佳憲 林明俊 林素玲 林阿禮 林阿智 陳金地 陳雲龍 陳吉興 陳快 陳美株 陳林阿春 林玉美 員山髮藝坊即陳慧娟 中和慈惠堂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錫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周英華 林志城 林志忠 林惠津 林惠玉 洪阿忠 洪阿來 洪阿典 洪進士 洪文祥 洪明麗 曾洪明珠 洪明雪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萬1,533元、第二審裁判費31萬776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土地之返還請求權,其標的物為土地,至返還土地應將地上建物拆除,乃返還土地之結果,非屬訴訟標的之利益,故核定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額為準,拆除之建物價額不計算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號、94年 度台上字第215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員山髮藝 坊即陳慧娟應自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 決附圖一編號921⑴所示,面積122.40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 ㈢被上訴人林周英華、林志城、林志忠、林惠津、林惠玉、葉碧珠、魏寶貴、林佳勳、林佳憲、林明俊、林素玲、林阿禮、林阿智、陳金地、陳雲龍、陳吉興、陳快、陳美株、陳林阿春、林玉美、洪阿忠、洪阿來、曾洪明珠、洪阿典、洪進士、洪文祥、洪明麗、洪明雪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一編號921⑴所示,面積122.40平方公尺、編號921⑵所示,面積11.54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騰空返還占用之土地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㈣被上訴人林周英華、林志城、林志忠、林惠津、林惠玉、葉碧珠、魏寶貴、林佳勳、林佳憲、林明俊、林素玲、林阿禮、林阿智、陳金地、陳雲龍、陳吉興、陳快、陳美株、陳林阿春、林玉美、洪阿忠、洪阿來、曾洪明珠、洪阿典、洪進士、洪文祥、洪明麗、洪明雪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上,如原判決附圖二編號921⑴所示,面積114.45平方公尺、 編號921⑵部分面積11.54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騰空返還占用之土地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㈤被上訴人林周英華、林志城、林志忠、林惠津、林惠玉、葉碧珠、魏寶貴、林佳勳、林佳憲、林明俊、林素玲、林阿禮、林阿智、陳金地、陳雲龍、陳吉興、陳快、陳美株、陳林阿春、林玉美、洪阿忠、洪阿來、曾洪明珠、洪阿典、洪進士、洪文祥、洪明麗、洪明雪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原判決 附圖三編號921⑴所示,面積114.51平方公尺、編號921⑵所示 面積11.54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騰空返還占用之土地予 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㈥被上訴人中和慈惠堂管理委員會應自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二編號921⑴所示 ,面積114.45平方公尺之建物及如原判決附圖三編號921⑴, 面積114.51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占有土地之價值為準。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系爭建物占用該土地面積為133.94平方公尺(含一 樓122.40平方公尺、樓梯11.54平方公尺),而該土地公告現值為16萬5,581元/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7萬7,919元。至於上訴聲明第二項、第六項上訴人訴請員山髮藝坊、中和慈惠堂管理委員會自系爭建物一樓及五樓遷出部分,係為使該土地回復為上訴人所有之狀態,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同一,均不併計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2,217萬7,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7,184元,上訴人僅繳 納2萬5,651元,尚不足18萬1,533元,應予補繳。又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如上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萬776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