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建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耀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將所有之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移轉58萬4,000股登記予上訴人,是上訴利益因依股份價值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584萬元【計算式:58萬4,000股×10元/股=5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224元(捌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