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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2號

交付文件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文華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君如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被告
鉦泰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二、次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具狀解除委任,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法定代理權應已消滅,且本件訴訟程序在有新任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為促進訴訟,爰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個月內,參酌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另行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併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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