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4號
- 原告
- 千通遊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芬
- 訴訟代理人
- 游鉦添律師
- 被告
- 張育箖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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