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 抗告人
-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特別代理人 傅耕郁
- 相對人
- 張鳴珊
- 相對人
-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張鳴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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