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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許品逸

上訴人
瀚揚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立德
被上訴人
香港商利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52,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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