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朱慧真
- 當事人楊士賢、王進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楊士賢 訴訟代理人 李諭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進榮 楊淑華即宏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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