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清松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新佳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游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6,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