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游清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律師 陳新佳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游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6,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