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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張惠閔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訴訟代理人
李文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新佳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游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6,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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