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清松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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