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游清松、游國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