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乃瑩

上訴人
張詠蓉(張滌村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張玉華(張滌村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張凱婷(張滌村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張競華
被上訴人
吳品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廷睿律師

涂冠宇律師

陳孟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此裁定於113年3月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09至311頁)。然上訴人逾期而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325至329頁),依前開說明,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