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鄭秋琴 鄭淑玲 羅金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文裕 江靜頤 被 告 陳文勲 曾景煌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鎮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藍俊典 江浚宏 被 告 黃玉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信豐 被 告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