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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洪鎮海

  •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人
  • 被告
    鄭秋琴陳文勲黃玉雪謝馥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被   告 鄭秋琴 鄭淑玲 羅金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文裕 江靜頤 被   告 陳文勲 曾景煌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鎮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藍俊典 江浚宏 被   告 黃玉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鍾信豐 被   告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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