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擇寅
- 被上訴人
- 侯銘賢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侯銘賢
- 被上訴人
- 劉如梅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劉如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1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萬1,820元(12,235,910+12,235,910=24,471,8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8,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