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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莊佩頴

上訴人
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擇寅
被上訴人
侯銘賢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侯銘賢
被上訴人
劉如梅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劉如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1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萬1,820元(12,235,910+12,235,910=24,471,8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8,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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