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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原告
威技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總
被上訴人
即被告
Danby Product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James Andrew Estill
被上訴人
即被告
Danby Products Inc.
法定代理人
James Andrew Estill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372,271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0,617,169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0年3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8.52元計算,見本院卷㈠第113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8,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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